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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邢玉花与赤峰东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契丹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赤峰市崇运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市朝华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汇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顾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玉花,赤峰东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契丹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赤峰市崇运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市朝华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汇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顾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邢玉花,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东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契丹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市崇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市朝华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内蒙古东汇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顾宇,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赤峰东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邢玉花与赤峰东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契丹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赤峰市崇运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市朝华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汇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顾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乌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