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彩东与刘学贵、姜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彩东,刘学贵,姜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吴彩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学贵,男,汉族。被执行人:姜小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彩东与被执行人刘学贵、姜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会民而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彩东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责令被执行人刘学贵、姜小红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彩东执行款112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6元、申请执行费17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学贵、姜小红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学贵、姜小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学贵、姜小红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向工商、车管、房管等行政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学贵名下小型普通客车1辆,本院已查封(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三年,发现被执行人刘学贵名下有小型普通客车1辆,申请执行人吴彩东知道该车已给他人抵账,本院没有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刘学贵存款账户上有存款679.29元,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冻结、划拨。本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及其他财产。2017年5月2日本院通过会宁县公安局对被执行人刘学贵、姜小红采取临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刘学贵、姜小红在当地媒体进行曝光。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彩东,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彩东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有可供处置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资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学思审判员 唐文学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