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施星宇与张连枝、张东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星宇,张连枝,张东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395号原告施星宇,男,出生于1991年2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张鹏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连枝,女,出生于1967年1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锋,男,出生于1964年3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星宇诉被告张连枝、张东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星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星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星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施星宇负担。审判员 姚 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韩培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