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小秋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集采云贸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赤峰京香食品有限公司、赤峰京香餐饮有限公司、赤峰云商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小秋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集采云贸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赤峰京香食品有限公司,赤峰京香餐饮有限公司,赤峰云商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0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小秋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少龙,董事长。被执行人赤峰集采云贸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勇毅,总经理。被执行人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贾增民,总经理。被执行人赤峰京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勇毅,总经理。被执行人赤峰京香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勇全,总经理。被执行人赤峰云商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赤峰小秋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集采云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赤峰京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乌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