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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于管顺与饶河县西林子乡三人班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管顺,饶河县西林子乡三人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于管顺,男,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饶河县西林子乡三人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人班村。法定代表人王广权,主任。于管顺与饶河县西林子乡三人班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饶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管顺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饶河县西林子乡三人班村村民委员会自动履行了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于管顺与饶河县西林子乡三人班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5)饶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伟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