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双结、包小包、张红文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小包,张红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韩双结、包小包、张红文,女,1963年2月1日出生,蒙古族,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镇。被执行人:包小包,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镇。被执行人:张红文,男,1983年9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镇。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韩双结、包小包、张红文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双结、包小包、张红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韩双结、包小包、张红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韩双结、包小包、张红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证券、房产、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等有义务协助单位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并报请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2221执恢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子厚审判员 毕力格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梦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