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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思华、铜陵福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思华,铜陵福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0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思华,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义安区。被执行人:铜陵福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翠湖四路旁木鱼山大道技术学院东大门对面。法定代表人:石新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705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福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财产价值人民币10000元及其利息或扣划、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沈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