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贵友申请执行张洪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友,张洪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李贵友,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满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查格达村89号。被执行人张洪学,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81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张洪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包哈吐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可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