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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贵友申请执行张洪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友,张洪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李贵友,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满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查格达村89号。被执行人张洪学,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81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张洪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包哈吐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可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