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蔡国宴与李鉴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宴,李鉴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155号原告:蔡国宴,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李鉴华,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原告蔡国宴诉被告李鉴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蔡国宴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国宴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宴撤诉。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计1684元,由原告蔡国宴负担。审判员 刘振苍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