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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蔡国宴与李鉴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宴,李鉴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155号原告:蔡国宴,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李鉴华,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原告蔡国宴诉被告李鉴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蔡国宴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国宴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宴撤诉。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计1684元,由原告蔡国宴负担。审判员  刘振苍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