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执5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市方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联沣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市方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联沣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铖景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刘建君,蔡国栋,谭建成,戴剑伟,谭新成,杜民主,谭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5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986号首层自编号3栋102号、第二层自编号3栋202号。负责人:胡锦岚,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汪瑞芊、黎茹昕,均系原告职员。被执行人:广州市方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路91号501房自编A01房。法定代表人:雷建中。被执行人:广州市联沣贸易有限公��,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路**号***房自编***房。法定代表人:戴剑伟。被执行人:邵阳市铖景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82号院内18#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谭新成。被执行人:刘建君,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蔡国栋,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谭建成,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戴剑伟,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谭新成,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杜民主,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谭顺平,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方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联沣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铖景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刘建君、蔡国栋、谭建成、戴剑伟、谭新成、杜民主、谭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广州市方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利息581921.71元及复利(暂计至2015年2月12日复利104812.86元,从2015年2月13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广州市联沣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铖景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刘建君、蔡国栋、谭建成、戴剑伟、谭新成、杜民主、谭顺平对被告广州市方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曾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等银行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方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多套房产,均设定抵押且已被多个法院先后查封,本院已于2016年9月13日对其中���于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路107号地下室一层的房产予以轮候查封。涉案的抵押房产已被本院(2016)粤0104执574号案件首先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本案已请求参与该案执行所得款的统筹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君名下登记有车牌号码为湘E×××××的雅马哈牌汽车、被执行人谭新成名下登记有车牌号码为湘E×××××的奥迪牌汽车和车牌号码为湘E×××××的江淮牌汽车及被执行人谭建成名下登记有车牌号码为湘E×××××的雅阁汽车,因上述机动车辆登记地在湖南省,本院已于2017年5月3日向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发出公函,请求其协助对上述机动车辆采取锁定档案的查封措施,现尚未收到回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于6月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除上述房屋和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519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刘静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