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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彭泽县芙蓉墩镇人民政府与石长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泽县芙蓉墩镇人民政府,石长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30民初745号原告:彭泽县芙蓉墩镇人民政府,地址彭泽县芙蓉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4300146194534。法定代表人:刘红翔,系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加林,系芙蓉墩镇司法所所长。被告:石长华,男,1970年10月9日生,住址彭泽县,原告彭泽县芙蓉墩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石长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泽县芙蓉墩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当日立案。原告彭泽县芙蓉墩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泽县芙蓉墩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彭泽县芙蓉墩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张江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胡馨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