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经其与被执行人江苏新明源岩棉保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115执1610号本院在执行陶经其与江苏新明源岩棉保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立案执行后,作为被执行人江苏新明源岩棉保温制品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院(2016)苏0115民初109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江苏新明源岩棉保温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