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朱望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朱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实验中学内,组织机构代码00253362-8。法定代表人周功巨,局长。被执行人朱望平,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4行审16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朱望平环保一案。2017年1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望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向被执行人经营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长期外出,难以联系。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和线索。因被执行人朱望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故本院于2017年7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1日,被执行人尚有罚款200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望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许可,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3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达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