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姜某2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姜某2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586号原告:刘某1,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某2,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刘某1父亲。委托代理人:姜某1,内蒙古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2,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姜某2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寒霜审 判 员  刘 义人民陪审员  隋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蔡建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