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勃贝雷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勃贝雷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SW1P2AW,霍斯弗利路霍斯弗利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UnitedKingdom)法定代表人:斯图尔特·约翰·洛克异(StuartJohnLockyear),知识产权部长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妙竹,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232号。法定代表人:宋金利。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385号。法定代表人:宋金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28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以下义务:向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给付侵权赔偿款7197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向本院支付执行费9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存款729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恩生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李营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