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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爱玲,高雷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2执84号申请执行人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李汝良,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爱玲,女,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平乡县。被执行人高雷坡,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平乡县。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爱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3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3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万坤审判员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霍胜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