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宋世兴与漆利萍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世兴,漆利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9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世兴,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漆利萍,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再审申请人宋世兴因与被申请人漆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二审判决于2015年10月19日向宋世兴送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宋世兴申请再审的事由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故宋世兴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世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审 判 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蹇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