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恢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吉民与被执行人朱旭朱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吉民,朱永平,朱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恢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吉民,男,汉族,住平利县。被执行人:朱永平,男,汉族,住平利县。被执行人:朱旭,男,汉族,住平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吉民与被执行人朱旭,朱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平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朱旭,朱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8694元,交纳诉讼费25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63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朱永平银行存款9622.11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下余欠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6执恢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纯炳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泓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汪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