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谌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谌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4民特21号申请人:谌某,女,200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绪,男,织金县法律援助中心少普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谌某申请宣告公民杨孝敏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谌某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杨孝敏为失踪人。事实和理由:杨孝敏系申请人的母亲,2007年杨孝敏与谌洪华同居生活,2009年5月16日生育谌某。谌洪华于2008年10月15日因病逝世,2010年2月,杨孝敏独自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查无音信。申请人谌某由其祖母张某抚养。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杨孝敏,女,1988年8月1日出生,穿青人,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县××乡××村××组,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谌某的母亲。2007年杨孝敏与谌某的父亲谌洪华在织××乡××初组共同生活,2009年5月16日生育谌某。2008年10月15日谌洪华因病逝世,2010年2月,杨孝敏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谌某由其祖母张某抚养。申请人谌某申请宣告杨孝敏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在第699期检察日报发出寻找杨孝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孝敏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杨孝敏在织××乡××初组生活期间无财产。本院认为:杨孝敏系申请人谌某的母亲,申请人谌某与杨孝敏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合法申请人资格。下落不明人杨孝敏于2010年2月失踪,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以上,符合宣告失踪条件,本院依法登报寻找,法定公告期满后仍无此人下落,申请人谌某申请宣告杨孝敏为失踪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杨孝敏在织××乡××初组生活期间无财产,不需要明确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孝敏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