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8刑初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任小孩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刑初220号之一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小孩,曾用名任尚辉,男,1994年6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鹿邑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5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郭文鹏,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小孩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起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现仍未补充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薛 勇审 判 员 闫滨海人民陪审员 程 实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