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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5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蒋旭航、周尧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旭航,周尧新,傅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895号申请执行人蒋旭航,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周尧新,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傅晓芳,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蒋旭航与被告周尧新、傅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7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旭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尧新、傅晓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旭航未实现债权25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589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戚婷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