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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周志磊、徐文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磊,徐文生,潘学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周志磊,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徐文生,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潘学青,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692号上饶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文生、潘学青支付欠款22,000元,并承担本案件受理费913元、案件执行费230元,共计人民币23,1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文生、潘学青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3,143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文生、潘学青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文生、潘学青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沁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