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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异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知泽申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知泽,李世全,太原市小店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异198号申请人黄知泽。申请执行人李世全。被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国,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全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黄���泽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李世全与黄知泽在2017年2月2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黄知泽。并于2017年3月5日送达债务人太原市小店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认为,黄知泽与李世全之间的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黄知泽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贾春生审判员  崔天寿审判员  杨小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温梦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