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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雄伟、蒙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雄伟,蒙伟强,莫伟发,莫文凤,莫昭南,莫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吴雄伟,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代理人:吴伟光,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蒙伟强,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莫伟发,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莫文凤,女,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莫昭南,男,200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莫让文,男,192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吴雄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蒙伟强、莫伟发、莫文凤、莫昭南、莫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4万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2150、财产保全费1620元及执行费32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上述五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蒙伟强司法拘留十五日。当天被执行人莫伟发偿还了1650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蒙伟强、莫伟发、莫文凤、莫昭南、莫让文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雄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薛昌生审判员 宋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