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州市智本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智本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河南省温馨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温馨置业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智本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4576880-7。法定代表人:张海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刘立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省温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院28号楼9层61号。组织机构代码:67169600-2。法定代表人:曾占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温馨置业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西华县城关镇迎宾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尚才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州市智本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温馨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温馨置业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该案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368750.13元。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6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16)豫16执字第0000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温馨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02021709200054336帐户内存款1368750.13元;3、2016年1月29日本院作出(2016)豫16执字第0000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省温馨置业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价值1368750.13元房产,温馨港湾2号楼,自东向西第4、5、7、8四间门面房,并于2016年2月4日向西华县房管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4、2016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16)豫16执字第00004号执行决定书将河南省温馨置业有限公司及西华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6年4月8日委托技术处对查封被执行人房产进行评估。2016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16)豫16执字第4-11号执行裁定书,对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温馨置业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名下位于西华县城关镇迎宾大道温馨港湾2号楼一层自东向西第4、5、7、8四间门面房进行拍卖。经三次网拍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郑州市智本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愿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22128元接受该房产抵偿其债务。目前共计执行人民币384912.5元,以物抵债款1221280元,累计执行1606192.5元(截止2017年3月28日);6、剩余470517.5元申请人不愿放弃,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淮滨审判员 汤 波审判员 李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跃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