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龚著钢、王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著钢,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26-1号申请执行人:龚著钢,男,汉族,1960年9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王云,男,1974年11月5日生,住安微省合肥市庐阳区。龚著钢与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云在判决书生效后未按判决书规定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云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云无可供法院执行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云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共计80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云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龙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