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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杨少武,陶国庆,曹献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少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吴国升。原审被告:杨少武,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原审被告:陶国庆,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原审被告:曹献龙,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上诉人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少武、陶国庆、曹献龙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219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其他几位被告的住所地也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因此,请求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2190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涉案侵权行为的结果地在原审原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即在佛山市顺德区辖区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刘敏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