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4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雷与潘小童、周春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潘小童,周春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4099号原告:陈雷,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潘小童,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周春眉,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原告陈雷与被告潘小童、周春眉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陈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陈雷负担。审 判 员 陈温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林梦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