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雷九华、陈世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九华,陈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181号申请人雷九华,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陈世海,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九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50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剩余50525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待有财产可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赣0481民初20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一日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世冲审判员 余福生审判员 朱勇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柯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