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郭亮与李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亮,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2执94号申请人郭亮,男,34岁,汉族,个体,住址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李杰,男,49岁,汉族,农民,住址内蒙古通辽市。本院执行郭亮申请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7年1月5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 宏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莫日根毕力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