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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郭亮与李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亮,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2执94号申请人郭亮,男,34岁,汉族,个体,住址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李杰,男,49岁,汉族,农民,住址内蒙古通辽市。本院执行郭亮申请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7年1月5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  宏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莫日根毕力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