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786号原告: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金工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智英,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理人:刘国有,职务不详。原告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许安平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白冰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