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郏志香、吴成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郏志香,吴成丛,俞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郏志香,女,195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成丛,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原审被告:俞曙,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上诉人郏志香因与被上诉人吴成丛、原审被告俞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郏志香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郏志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 华代理审判员 朱 静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夏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