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韭山锦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与汪传贵、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韭山锦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汪传贵,廖军,张琪,杨金保,向亚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788号原告:安徽省韭山锦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韭山畜牧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71794756J。法定代表人:葛小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刚、章翔,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传贵,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廖军,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琪,女,194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杨金保,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向亚楼,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上述四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四清,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安徽省韭山锦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军、张琪、杨金保、向亚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现因案情复杂,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施昌美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边 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