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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项新顺申请执行杨树成、周永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新顺,杨树成,周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42号申请人项新顺,女,1964年8月25日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杨树成,男,1969年4月14日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周永珍,女,1969年1月27日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项新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树成、周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