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2059号原告:焦某,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杨某,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焦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两个婚生女孩均归其抚养,抚养费自己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典礼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婚生长女焦雅琳,2015年婚生此女焦雅彤,由于被告有洁癖行为,我已经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我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杨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可,如果原告同意我的离婚条件,我可以与原告离婚。我要求抚养两个女孩,被告支付一个小孩的抚养费用,一套按揭的商品房归两个孩子所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典礼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长女焦雅琳,2015年1月28日生于次女焦雅彤。因二人性格差异,婚后有因家琐事生气的事实发生,为此,原告焦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两个婚生女孩,自己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夫妻双方虽有因家务琐事生气的事实发生,但尚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焦某也不能提供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且被告杨某不同意离婚。综上所述,原告焦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焦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赵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