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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200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理人:徐某,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王某2,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王某1与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无房产、车辆登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询问了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被执行人尚欠案款1800元,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干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