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滁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滁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安徽科技大厦12B座,组织机构代码75684815-9。负责人:梁嘉敏。被执行人:滁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南路2918号港汇中心S-1号商业楼,组织机构代码56639988-2。法定代表人:程永崇,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369.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