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南京仁厚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海铂瑞恩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仁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海铂瑞恩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66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仁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105号205室。法定代表人:周桂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昌虎,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海铂瑞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台资科技创新产业园台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孙振杰。南京仁厚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海铂瑞恩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苏州海铂瑞恩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南京仁厚科技��限公司货款105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54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3674元,由苏州海铂瑞恩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因苏州海铂瑞恩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南京仁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1529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设备一批,均设有银行抵押,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中,除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设备另案正在处置中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徐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展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