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管发玺与被执行人肖有涛、马崇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发玺,肖有涛,马崇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管发玺,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肖有涛,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马崇朕,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发玺与被执行人肖有涛、马崇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管发玺于2017年7月1日以被执行人肖有涛、马崇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管发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