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9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金芳与韦森文、李真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芳,韦森文,李真易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333号原告周金芳,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韦森文,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真易,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芳与被告韦森文、李真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金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金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金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银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