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卫兵与徐雨昕、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卫兵,徐雨昕,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515号原告:陆卫兵,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徐雨昕,女,199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徐某,男,200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徐某母亲。原告陆卫兵为与被告徐雨昕、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采取公告方式向被告徐雨昕、徐某送达文书,本院裁定将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卫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雨昕、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卫兵起诉称:徐正东系被告徐雨昕、徐某的父亲。王某与徐正东原系夫妻,于2012年12月6日离婚。2014年前后,徐正东因承包中国电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的装潢等事项,雇请原告从事贴瓷砖等工作。经双方结算,徐正东尚欠原告陆卫兵工资15800元,并由徐正东出具欠条。徐正东于2015年9月24日死亡,被告徐雨昕、徐某作为徐正东的子女,应当在徐正东遗产继承范围内共同支付上述款项。请求判令:被告徐雨昕、徐某在徐正东遗产继承范围内共同支付给原告陆卫兵工资款15800元,并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赔偿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利息损失。被告徐雨昕、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徐正东与王某曾系夫妻,双方于2012年12月6日离婚。被告徐雨昕、徐某系徐正东的子女。2015年9月24日,徐正东死亡。徐正东的父母早于徐正东亡故。2015年6月18日,徐正东出具欠条,记载欠原告陆卫兵15800元。原告陆卫兵至今未收到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陆卫兵提供的欠条,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海门派出所的证明、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群辉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以及原告陆卫兵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徐正东未及时支付欠条所载明的款项,原告陆卫兵有权要求付清欠款并支付起诉后的利息。现徐正东已亡故,本案中也未发现徐正东的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情形,被告徐雨昕、徐某作为徐正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徐正东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告陆卫兵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雨昕、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雨昕、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徐正东遗产继承范围内支付给原告陆卫兵15800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原告陆卫兵已预交),由被告徐雨昕、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徐志礼人民陪审员 陶玉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肖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