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太仓市佳煌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新燕姿针纺织有限公司、陈正新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佳煌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常熟市新燕姿针纺织有限公司,陈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佳煌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半泾村,组织机构代码56434614-6。法定代表人吴建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敏,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丽华,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新燕姿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7895007-7。法定代表人陈正新。被执行人陈正新,男,汉族,1966年1月10日出生,住常熟市。太仓市佳煌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新燕姿针纺织有限公司、陈正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26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常熟市新燕姿针纺织有限公司及陈正新结欠太仓市佳煌针织印染有限公司39万元价款,该款由常熟市新燕姿针纺织有限公司、陈正新于2016年底至2020年底前每年付给太仓市佳煌针织印染有限公司5万元,2021年底付6万元,如果常熟市新燕姿针纺织有限公司、陈正新能够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太仓市佳煌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放弃余额8万元。但如果常熟市新燕姿针纺织有限公司、陈正新有一期不能按期支付,太仓市佳煌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可以总额39万元的余额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468元,由常熟市新燕姿针纺织有限公司及陈正新负担。因常熟市新燕姿针纺织有限公司、陈正新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佳煌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392468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2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展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