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谷道国与乔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道国,乔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谷道国,男,生于195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乔岩,男,生于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谷道国申请执行乔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