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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谷道国与乔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道国,乔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谷道国,男,生于195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乔岩,男,生于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谷道国申请执行乔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