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金瑞与喻生成、王立海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瑞,喻生成,王立海,徐国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1785号之一原告:金瑞,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喻生成,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王立海,男,1962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徐国军,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金瑞诉被告喻生成、王立海、徐国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金瑞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瑞负担。审判长郭慧萍审判员杜卫军人民陪审员马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关雅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