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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6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俊申、胡毓梅等与高建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申,胡毓梅,余水良,高建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663号原告胡俊申,男,193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胡毓梅,女,194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余水良,男,194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高建尧,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申、胡毓梅、余水良与被告高建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俊申、胡毓梅、余水良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建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俊申、胡毓梅、余水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申、胡毓梅、余水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胡俊申、胡毓梅、余水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