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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邱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13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法定代理人:李某甲,女。被执行人邱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安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山东省高密市有车牌号为鲁XXXX**五菱汽车一辆和车牌号为ZZZZ**钱江汽车一辆。现该案已委托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现等候执行结果。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