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7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海华达毛纺有限公司与无锡大洲纺织有限公司、侯仰雷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海华达毛纺有限公司,无锡大洲纺织有限公司,侯仰雷,许秋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172号申请人:张家港市海华达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永进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海强。被申请人:无锡大洲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兴吴路59号。法定代表人:许秋菊。被申请人:侯仰雷,男,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许秋菊,女,1980年5月27日生,汉族。申请人张家港市海华达毛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大洲纺织有限公司、侯仰雷、许秋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海华达毛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大洲纺织有限公司、许秋菊、侯仰雷银行存款245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海华达毛纺有限公司以交纳至本院的保证金245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海华达毛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大洲纺织有限公司、许秋菊、侯仰雷的银行存款24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