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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徐士宝与刘以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士宝,刘以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93号申请执行人徐士宝(又名徐玉宝),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刘以美,男,195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6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债权。审判长  杨光阳审判员  杨 震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孟 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