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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342号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宁市人,个体户。被告:刘某某,女,现年30岁,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个体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买卖款付清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祖姣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