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342号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宁市人,个体户。被告:刘某某,女,现年30岁,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个体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买卖款付清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祖姣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