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声荣、李杰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声荣,李杰锋,赖清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4号申请执行人:李声荣,男,1962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李杰锋,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被执行人:赖清秀,女,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杰锋之妻。申请执行人李声荣与被执行人李杰锋,赖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做出的[2016]赣07**民初第12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声荣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264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杰锋,赖清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仓仓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人民陪审员 蔡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赖春花 来自